《台灣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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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1 / 第49期 / 165-178

重估多種制度下「真相」與「和解」 的複雜關係: 兼論「真相」為何一定要兼顧「和解」

▍ 林傳凱(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


《歷史記憶的倫理:從轉型正義到超克過去》是探索「轉型正義」的跨學科論文集,第三章由汪宏倫研究員(下敬稱略)撰寫,關注轉型正義是否有利社會團結。

先簡述我的實踐路徑。 2007年,我開始訪談政治犯,此後書寫博論。 2018年畢業後,我提出「白色歷史帶回故里」的跨領域實踐,至今累積約兩千餘場次(林傳凱 2020a, b)。我並未參加汪文提到的「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2(頁 96-97),而是與社區民眾、師生、創作者、文史工作者、政治犯或家屬等連結實踐。我較常接觸的公家機關是各級學校、博物館、檔案局。近兩年開始與衛生福利部合作,探索金馬的政治暴力創傷療癒。

我的路線跟該章的關鍵字「集體記憶」與「和解共生」有關。限於篇幅,容我沿用汪文的簡稱 —「真相」與「和解」(頁 114)。不過,我們的問題意識大大不同。汪文關切兩者是「正關係」還是「負關係」,我則關切「真相」為何非要跟「和解」綁在一起?這使評論分成兩個層次:首先,檢視他對「真相」與「和解」的分析;其次,質問「真相」為何必得綁定「和解」思考?下文分成四部分:一、對「概念」的回應;二、對「對象」的回應;三、對替代方案的回應;四、對「真相」與「和解」關係的回應。

對「概念」的回應
汪文重視概念流變(頁 100),是文章重要貢獻之一。我也時常感覺「轉型正義」意義模糊,導致溝通困擾,儘管不至於無法對話。若非特別要求,我常以真相調查、創傷療癒、司法除罪、歸還遺書等較精準/狹隘的詞彙指稱各類制度實踐。我將「轉型正義」視為試圖統稱各種實踐的概念,有鬆散、存在多種競逐版本的特質,但這未必影響我的實踐,因為對我的實踐來說,其他更精準/狹隘的概念通常更有影響力。這十多年來,我在溝通中幾乎不會主動使用「轉型正義」一詞,這讓我反而更容易進入鄉鎮或社區對話。4

汪文似乎預設概念模糊,實踐也會隨之模糊。我有三點想法:首先,意義隨實踐流變是常態。社會科學也存在對結構、文化、權力、現代性等的多版本爭辯。汪文認為國外的概念隨批判而持續改 變,台灣則相對靜態或含糊,甚至能整合為單一同心圓。相對而言,我的理解較接近「多版本競逐」。例如他引丘延亮( 2007)批判陳水扁「十大冤案說」,藉此挑戰「轉型正義」。但回歸丘的原文,他旨在提出一種「首肯人民抗爭正當性/合法性的轉型正義」版本,而非揚棄轉型正義或汪文形容的「嗤之以鼻」(頁 116-117)。汪文稱的統派人物王曉波沒有積極尋求補償(頁 116-117)也與史實不符,王曉波其實長期參與補償制度。近年藍營人物也提出另一種版本,認為應限縮平反範圍,但支持一定程度的平反。其次,慎防唯名論陷阱。汪文認定同一概念指稱的制度就「均質一體」,下文會進一步提出回應。最後,時序問題。汪文認為「轉型正義」 2002年才出現於台灣,但他納入同心圓的制度不少已在 1990年代初期出現。10 「概念」與「實踐」的關係有待釐清,絕非「概念→政策/制度」的單向關係。

若將概念簡稱為「 C」(如轉型正義 C1,其他概念為 C2、C3、 C4..),將制度簡稱為「 I」(如賠償 I1、立碑 I2、歸還遺書 I3..),那麼汪文邏輯便是「 C1模糊→ I1、I2、I3、I4..就隨之模糊」。但現實可能是:

(1)時序上 I1、I2、I3……早於 C1。I4、I5、I6則晚於 C1,單一概念跟各制度的出現時序不同,因果關係也不盡相同。
(2)建構 I1時援引了 C2、C3;建構 I2時援引了 C1、 C2、C3;建構 I3建時援引了 C3、C4……。換言之, C1並非出現在每一個制度,在每個制度的影響也不盡相同,或非該制度最有影響力的概念。
(3)帶進時間向度,同一制度中 C1的意義可能與時俱變,形成不同時間點上的 C1、C1’、C1”……的意涵也有細緻變化。

總之,我同意「轉型正義」的詞意有些模糊,準確一點來說則是多版本競逐,但我不同意概念模糊就可斷言實踐會隨之模糊。

同時,我不大理解汪文為何捨棄先前常用的「框架」( frame)11而改用「典範」( paradigm)一詞?一、「典範」多追溯至 Thomas Kuhn,12 認為自然科學社群在同一時期只有一個主宰典範,成為提問、觀察、論證、引用的根基預設;後繼研究則擴充至研究社會科學社群。至於「典範」能否運用於「非科學社群」或日常生活?汪文認為歷史記憶接近 Durkheim所稱的集體意識(頁 118),或(我認為) Bourdieu所稱的前意識與象徵暴力、13 Giddens說的實踐意識( practical consciousness),而非論述意識( discursive consciousness),因此能否用科學社群內必須促成「有條理論說」而辯論的典範稱之?汪文論證似嫌不足。14 二、「藍色/綠色典範」的定義也較模糊,文中指出關鍵在「戰爭記憶」(頁 100-101)或「新/舊民族主義」(頁 101)。台灣當然有認同分歧,但能論證就存在兩種「典範」嗎?三、當「綠色典範」結構不清時,就難以論證與檢驗其如何作為預設而衍生「轉型正義」概念。四、典範應有清晰結構,衍生的「轉型正義」卻邊界模糊,兩者似乎存在有待論證的失落環節。五、汪文為了「方便起見」使用「藍色」與「綠色」(頁 112)卻未清楚闡述其分析意涵指涉支持者↹政黨↹政權↹國族主義. 典範的哪些層次?層次之間是「完全對應」或「相對自主」?相較他對「轉型正義」定義的嚴格要求,15 此處卻顯鬆散,導致閱讀上時感困惑。16 

我期盼能以「框架」來取代「典範」。框架可能對峙,也可能相互採借。17 一旦真是兩個「典範」,便會導致無可化解的僵局。我這些年的觀察中,更常見到不同陣營時而對峙、時而採借、時而結盟,時而重構意義邊界,這不大可能發生在兩個「典範」間。
 
對「對象」的回應
另一個課題是同心圓概念模型(頁 147-150)。我認為它將一系列起源、軌跡、效應各異的多種制度,錯誤地歸結為一種「外圈」套疊「內圈」,皆受同一概念影響、全都根基於國族敘事的狀態。

將「轉型正義」理解成多重制度後,重新檢視「真相」與「和解」,可能發現不同制度的效應大相逕庭。首先,如第二圈的賠償,時至今日,無論抱持哪類認同或國籍的當事者皆踴躍申請。其次,第四圈涵蓋人權博物館,至今該館展示、活動、會議都常態邀請各種認同的政治犯代表參加。18 我理解汪文的擔憂—認同分歧常導致爭議,但我有三點觀察:一、爭議未必導致不可共量,發生於制度內的爭論有時容易形成穩定溝通模式,同意讓對方也擁有一定發言空間、並存於展示、甚至形成一些互動默契。19 二、還有其他概念在不同制度作用,且不能化約為「國族認同」,例如汪文簡單帶過的「人權」(頁 117),20 雖然詞意有時也頗模糊,不過其核心元素「普遍性」卻常常成為認同爭議的緩衝閥。三、汪宏倫先前以制度論分析國族主義令我受益良多,我也在此拋磚引玉。若賠償、儀式、紀念、創傷療癒等,都能爭取不同認同的當事者主動參與,那我們能不能假設,隨著實踐日積月累,部分制度能緩和而非激化對立?甚至形塑一點共識?21

制度中的概念或範疇也會持續變遷。例如,能獲得補償/賠償的資格從 1990年代以來日益擴張,涵蓋不同案情、國籍、認同者。22 這是多版本競逐的成果。又如早年補償較常排除地下黨,但近年來,歷經模擬憲法法庭、學界與民間論述引入「行政不法」、「司法不法」、「抵抗權」等概念後,促轉會主動提出平反。由於範圍日益廣泛,導致我對汪文的核心論點「台灣的轉型正義卻又更進一步,企圖處理第五個層次,也就是重建整個國族後設敘事的問題……」深感懷疑,因為在一些制度中,「去單一國族」可能比「建構單一國族」的效應更鮮明。

十多年來,我不時聽到台獨立場者批判,當前轉型正義對鞏固台灣認同不夠積極或不應平反「缺乏台灣主體意識的案件」;23 左統派常主張更應凸顯 1950年代追求兩岸統一的階級抗爭史,批評當前過於忽略「中國民族意識」而關注在「台獨案件」上。晚近亦有藍營主張應平反冤假錯案(如孫立人案),但地下黨/獨派案件應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來的台灣共和國平反。24 即便「多方不滿意」,但仍能看見各方代表時常參與制度、提出競逐版本而試圖影響政策,因此不宜將認同衝突誇大為典範對立。晚近制度的發展,反而是在各種國族敘事的拉扯中找尋「緩衝地帶」或勉強的「共識區」,而非汪文描述「新國族敘事」取代「舊國族敘事」。因此,很難稱所有制度都只是「綠色典範」的產物。

當然有些制度很容易激化爭議,例如第五節的「銅像政治」。但我對汪文「以『銅像政治』為例,闡明這兩種典範何以不可共量也難以並存」(頁 101)的邏輯也有疑慮。我懷疑中國國族(舊國族)認同者都同樣尊崇蔣介石而未存在多元詮釋。另一方面,我更想談的是論證邏輯:正因為「同心圓」導致所有制度等量齊觀,因此假設存在「A, B, C, D, E……」制度,只要證明 A激化僵局,就能連帶證明 B, C, D, E……有同樣效果。我認為實際情況卻是,A易激化對立,B易緩和對立, C易型塑共識。換句話說,我認為汪文很難在歸還遺書、創傷療癒、補償或賠償、保存政治犯監獄、開放檔案等制度,找出同樣「針鋒相對」且頻繁的認同衝突案例,因此建議視為時間之流中的多重制度,而非單一同心圓來進行考察。

對替代方案的回應
汪文用「轉化式對話」取代轉型正義(頁147-157)。其實當前實踐可能已有前例。25 汪文還得先面對他已指出的難題:不可共量(頁 124-128)。若真是典範之爭,真正意義的「對話」就不可能發生,他期望的「能同時包容兩種典範的更大的後設敘事」(頁 139)也不可能誕生。

同心圓第四圈是「溝通的歷史」,我想指出它反而以敘事(narrative)形態遍存於每一種制度。以「銅像政治」的主要爭議場址中正紀念堂為例,存廢議題爆發後,我受館方邀請,和一群認同蔣介石且反感「轉型正義」的年長志工分享。我以思鄉發牢騷而被以「叛亂罪」逮捕的陸軍士兵案件為題,26 最終以 1980年代的「自由返鄉運動」做結,說明外省老兵、海外黑名單、台籍國軍、限制返回祖居地的原住民等,各種認同迥異之人皆響應其中,「鄉愁」是每個人都不應受侵犯的高貴情感。27 結束後,一位志工激動地跟我分享父親生前的思鄉之苦,並說:「老師你今天放的資料我很震撼,我沒想過這些老兵竟然被這樣抓起來。太過份了……。」

由於志工反應良好,一段時間後,我竟收到第二次邀請。這次我準備情報機關「敵後人員」去對岸被俘,歷經勞改,回台又被視為「叛亂」槍決的案例。28 結束後另一位志工對我說:長輩也是情報局人員,聽過失風者「兩面不是人」的遭遇,卻沒想到這麼嚴酷,應為他們平反。

敘事發生在各種制度的微觀互動,能不能納入更加多元而非通過「國族眼鏡」篩選案例就很關鍵。一定程度上,我同意汪文提到理想的轉型正義「涉及的是微小的歷史而非宏觀的後設敘事」(頁149)的主張,藉此促進共感( empathy)與連結。然而,我也認為當前已經存在一些實踐空間,無需詮釋為兩個「典範」的全面對撞,或僅以 潑漆蔣介石銅像、斬首八田與一銅像,或鄭麗君被打巴掌為案例。衝突當然存在,但恐非大多數人的日常。十多年來「與此同時」的互動還有衝突外的類型。汪文過於關切和解,導致放大對衝突的憂心,忽略促成理解的案例。前述志工分享中,我相信大多志工還是反對撤除蔣介石銅像,但也支持(一定程度的)賠償、歸還遺書、療癒創傷。這呼應前面所述:制度對「真相」與「和解」的效應很多樣。

十多年前,我安排一位焦慮的蔣介石曾孫,與因為蔣介石而被囚禁二十多年的政治犯私下會面,讓他了解政治犯的長年際遇。一段時間後,曾孫主動對外發表反對中正紀念堂改設「自由廣場」的言論。我也持續集結政治犯二/三代與情治人員二/三代聚會,交換生命經驗,進而產生一些共同行動。實際上,「誰和誰和解」牽涉細膩的關係之網,每一道傷痕或障礙都不盡相同。汪文所稱「藍色典範」與「綠色典範」的和解(頁 143-145)也許宏觀,但從實踐觀之,不免有些籠統。

對「真相」與「和解」的回應
同心圓最外圈是「國族後設敘事」(頁149),汪文批判「轉型正義」的核心理由在於未有共同認同。29 國族是制度唯一且根基的前提嗎?當前無論認同或國籍為何,只要在戰後遭受政治暴力就有平反資格。至於受平反者要紀念抗戰、中共建國、金馬解嚴、鄭南榕自焚、支持藍/綠/白/黃營等,都是個人自由。實際上,一部分左統派政治犯用 1998年後的補償金成立促進兩岸統一的基金會,參加「十一國慶」,甚至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也有不少當事者或家屬移居海外取得美、日等國籍。即便如此,都不會影響後續(如近年第二次賠償)平反資格。若綠色典範是相關制度的普遍前提,就很難解釋這樣的設計如何發生。 

我還有一個反事實(counterfactual)猜想:若 1990年代「不」處理政治暴力,所謂「政治轉型之『關鍵時刻』」(頁101)會不會較易發生?能否化解 1980年代「已經」出現的認同歧異?衝突有無可能更嚴重?對此我沒有明確答案,但想邀請讀者一同思考。

最後想談談 1996年的江國慶事件,這是發生在解嚴後並給予高額國賠的案件,理由之一是偵辦的反情報隊缺乏法源。戒嚴時,反情報隊偵辦過大量政治案件,此事一度起訴軍方,造成高層不安。不過,輿論鮮少以「是否破壞團結」或「是否已有奠基時刻」質問正當性。我想追問:為何平反戒嚴的非法行為要考量「和解」?解嚴後就不需考量?若拿「惡法亦法」或「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來辯護,30 反而才可能是「去歷史」的理由 —閱讀一手檔案後可以發現,許多情治機關在戒嚴時缺乏逮捕與審訊法源,而且「當時」就自知並屢屢向上表達不安(例見下圖)。晚近對「行政不法」與「司法不法」的討論,恰恰是從「當時」的法律系統討論執行不當處,而非立基新/舊國族之爭下的「以今非古」。汪文似乎太快戴上「國族眼鏡」,才斷言「台灣轉型正義以『新國族敘事』來取代『舊國族敘事』的做法,甚至已經超出廣義的轉型正義範圍」(頁101, 141)。

圖1

 

 

 

圖 1 《各情治機關組織系統及業務職掌》
資料來源:《各情治機關組織系統及業務職掌》(國家檔案局檔號 A803000000A/0042/ L2908/1)。保密局在1952年向國防部表示逮捕「叛亂犯」諜或檢肅貪汙已二十多年,但因為缺乏法源而常遭遇外界批評,希望仍能給予法律根據。這即是當時也不符合法源的逮捕與審訊,也是當前「非國族」的平反論述的其中一種理據。


我最後想提醒, 1990年代至今,也有支持清算政治暴力,關切政體(polity)而非國族(nation)罪行的路線,同時主張平反二二八與白色恐怖、日本殖民罪行、美軍的沖繩壓迫等。重點是哪個「政體」(而非民族)發動暴力,就該向其究責。這派實踐者不在乎「平反」是否有利國族建構,即便實踐者各有認同,但都主張無須拿「平反」作為國族建構的工具。由此看來,汪文所謂「國共內戰是否該包括在台灣的集體記憶裡,被當成集體記憶的一部分」(頁 128-130)的「國族式提問」,在這條路線並不成問題,或說非此框架中會出現的提問。若要問我,我的回答是:今日在台灣的人是多源(genesis)、有各自經驗與認同的狀態,其中一些人在戒嚴時期的四十年間以不盡相同的脈絡遭受暴力,即便推動平反清算,這些人的過去、現在、未來也不大可能有「完全相同」的一天。這也是我一開始就對「真相」綁定「和解」產生疑惑的原因。我關切的更是政體責任。若真要談「和解」如何發生?我希望在敘事上能讓越來越多樣的域外( dehors)映入公眾視野,包括我一度研究的地下黨,上文提到的思鄉老兵、金馬居民、被懲戒的敵後工作者(當然不限於此),多元的「小敘事」有可能促成不同位置之共感,建構類似希臘廣場 Agora中差異者彼此觀看而共存的公共性,而非尋求一種邏輯上難以想像的「能同時包容兩種典範的更大的後設敘事」(頁 139)或者認為吳叡人提倡的「國家整合與國族建構」(頁140)等國族式關懷。

必須強調,我並非否認民族主義的重要性,也並未主張揚棄民族主義,而是認為追究戰後政治暴力時,不必然也不需要硬將「民族式和解」綁在一起思考。簡言之,民族建構是民族建構,追究國家暴力是追究國家暴力,兩者在邏輯上未必要連動,可以是兩件事,強求連動反而可能「兩頭空」而顧此失彼。在我看來,汪文的書寫中,他與他批判對象的論爭,反倒像是一場同樣擁護民族建構(無論是哪個版本)的支持者對建構進程的內部爭論,核心是能否順利建構民族,而非單純的批判與追究政治暴力了。這不但忽略實際上存在的另一些路線,退一百步論,即使進入「他們」的「民族建構爭辯」,也必須指出當前各種平反制度對「和解」的效果實則是正負相參、與時俱變。

本文可總結為四點:一、概念:「轉型正義」可視為多版本競逐,且非所有制度中唯一有影響力的概念。若能以「框架」取代「典範」應可更彈性地掌握軌跡變化。二、對象:建議視為多重制度,對「真相」與「和解」的效果也不盡相同。三、替代方案:轉化式對話值得一試,當前已有不同實踐促成類似效果,能一併考慮。四、真相與和解:我尊重追求「和解」的善意,但和解未必都要是國族式的,當前也有認為「真相」與「和解」未必綁定的路線。以上,盼望能深化與拓展公共對話。


參考文獻
丘延亮, 2007,〈轉型正義:肯定人民抗爭,平反人格迫害〉,《苦勞網》。取自 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61611
何友倫, 2017,《解嚴後政治犯司法不法之平復:以「確有(叛亂)實據」不予補償為例》。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何明修,2004,〈文化、構框與社會運動〉。《台灣社會學刊》33: 157-199。
汪宏倫, 2014,〈東亞的戰爭之框與國族問題:對日本、中國、台灣的考察〉。頁 157-225,收入汪宏倫編,《戰爭與社會:理論、歷史、主體經驗》。聯經。 
—,2022,〈台灣民眾的「戰爭認識」初探〉。頁 289-322,收入蕭新煌、陳志柔、鄭宏泰編,《 2020中國效應:台港民眾的態度變遷》。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
林傳凱, 2020a,〈迎魂歸鄉:試探研究者、創作者的角色協作,與「群眾創作」的當代意涵〉。《藝術觀點 ACT》82: 121-117。 
—,2020b,〈迎魂歸鄉:如何在各鄉鎮談「白色恐怖」的一點筆記〉。《台灣民主季刊》16(4): 143-156。 
—,2021,〈茅坑、橫貫公路、榮民醫院:重探戰後底層陸軍「為匪宣傳案」的歷史面貌〉。收入國立成功大學人文社會科學中心編,《成為台灣人:遷徙、跨界與多元故鄉論文集》。國立成功大學。 
—,2022,〈再思台灣脈絡中「政治受害者」與「傷」的本地意涵〉。《本土心理學研究》57: 103-118。
張亞中, 2019,〈白色恐怖受難者不該雞兔同籠將共諜和獨派混一起〉。《孔學與人生》81: 46-47。


1 該會籌備之初,我曾參加台北市民生社區的一次會議,此後未再與會,更未擔任理監事等職務。此外,我曾書寫衛城/春山出版社與該會策劃的《記憶與遺忘的鬥爭:台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2015年)與《無法送達的遺書:記那些在恐怖年代失落的人》(2022年)的部分章節;前者書寫討論政治犯口述的歷史章節,後者書寫幾位政治犯遺書與倖存家屬的故事。過程中,我的窗口都是編輯莊瑞琳(原任職衛城,後自行成立春山出版社)。如收錄汪文的論文集中的每一位作者對轉型正義的態度都未必相同,我也遇到類似狀況,例如我早年提倡平反地下黨,未必為「階段報告」的所有作者同意。2022年6月《無法送達的遺書》發行增訂版時,我的新增章節只授權春山出版社,而未授權真促會。以上簡要說明「並未參加」的意義。 
2 促轉會運作期間,我與該會沒有正式的工作或委託關係,也未曾踏進該會會址。
3 在我的經驗中,補償/賠償制度更常環繞於冤假錯、抵抗權、行政不法、司法不法等概念爭論。關於1998年後補償制度概念或範疇的變遷,可參考何(2017)。 
4 我的猜想是:「轉型正義」較模糊,很容易導致聽眾帶入各式各樣「聯想」或政治好惡。舉例來說,我在馬祖演講時,若將介紹當地白色恐怖的講座定為「馬祖的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就會被提醒「過於敏感」。把標題定為「不為人知的馬祖漁民故事—海上消失的前輩」,接受度就高許多,甚至藉此題名多次進入當地國中分享。實際上,我分享的內容全然一致。 
5 例如,頁102指出:「政府法案本來就不是界定抽象概念的地方,可以不必苛責,但如果對於這個概念所指涉的事物缺乏約定俗成的一般性理解,就制度法案來推動它,難免引人疑慮。」又如頁147:「如果對一件事情(尤其是一個新誕生的概念)的指涉內容無法釐清,又缺乏共識的情形下,以法律及政治的手段加以推行,恐怕將引起諸多問題」。 
6 汪文提到「轉型正義」移植到台灣時,「橘逾淮為枳,同樣一件事物搬到不同的地方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甚至完全變了樣」(頁98);或認為國外的用法是建構主義的,但「台灣對轉型正義的概念與論述,經常是過分簡化的……不符……建構主義原則」(頁106)。
7 頁 147至 149,可視為汪宏倫統整國內外文獻的成果,並主張此圖也可適用於解讀台灣現況。
8 汪文提到王曉波是哲學系事件受害者,母親也在1950年代槍決(但忽略他的父親王建文也判刑 7年),汪文詮釋王曉波「但他並沒有積極尋求補償,反而經常透過各種媒體管道為文發聲,強力抨擊民進黨的轉型正義」。事實上,王曉波確實抨擊「民進黨版本的轉型正義」,但他也提出了自己的版本。更重要的是,他不但為父母申請補償,還長年擔任1998年後依據《戒嚴時期不當審判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成立的補償基金會的董事,並參與大量審查會議。這便是下文提到「存在競逐版本」及「制度可能成為不同立場者溝通平台」的佐證。至今左統派政治犯團體內的大多家庭都申請1998年後的補償與晚近第二波賠償。直到2024年當下,左統派團體仍有代表與「財團法人威權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密切聯繫,協助定居對岸,甚至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當事者或家屬申請賠償。閱讀汪文時,我能感覺到他對和解的善意,卻對制度現場較為陌生的侷限。 
9 如2019年張亞中參與國民黨內總統候選人初選時主張:「白色恐怖受難者不應該雞兔同籠,將冤假錯案、中共地下工作者、台獨者混在一起,應該將三者分開來。」其中只有第一類該補/賠償,至於中共地下黨該殺、「台獨政治犯者的大名應鐫刻在台灣開國元勳的紀念碑上,而不是自認為是冤獄而領受政治受難者的補償金」(張亞中 2019)。一些支持全面補償的倡議者未必同意這組說法,背後也反映汪文說的歷史認識的差異。即便如此,可以看見一種跡象:藍營也開始提出自己的版本,而非汪文所說「藍色典範的支持者基本上根本不存在甚麼『轉型正義』的問題」(頁154)。我說版本間相互競逐,時而對峙、時而挪用便是此意。 
10 如1989年第一座二二八事件紀念碑落成後的「立碑潮」、1993年後六張犁白色恐怖亂葬崗的保存爭論、1995年的二二八立法賠償、1998年的政治案件立法補償、1997至1998年省文獻會與中研院近史所對政治受難者的大批口訪等,都早於汪宏倫主張「轉型正義」出現的 2002年。這意味他稍後納入同心圓的許多制度,起源未必與「轉型正義」概念直接相關。更可能的因果關係是,一些制度先受其他概念影響,後進的「轉型正義」概念則想後設地統整,但未必成功,對個別制度也未必有同等效果。此外頁 111談到歷史學者較晚參與恐與史實不符。1990年代無論民間(如藍博洲等自稱「民眾史」紀錄者)或學界(如省文獻會或中研院近史所)都以史學研究者參與較多,政治學、法學、社會學、心理學者則較晚投入工作。
11參見〈東亞的戰爭之框與國族問題:對日本、中國、台灣的考察〉、〈台灣民眾的「戰爭認識」初探〉(汪宏倫 2014, 2022)。汪宏倫對「戰爭之框」的分析相當成功,引發許多後續迴響,因此我更不解他捨「框架」改用「典範」的具體判斷。 
12 汪文也提到他引用自 Kuhn(頁155)。
13 汪文在頁125也提到象徵暴力。 
14 頁119指出:「記憶風潮的出現與記憶地景的變遷,某種意義下可以說是『轉型正義』所導致的結果—儘管 1990年代的台灣還沒有『轉型正義』這個概念。雖然是典範變遷,但事實上這個變遷並不完全。毋寧說,台灣目前存在兩種記憶典範,彼此對立,相互競逐集體記憶的話語權。」此處「毋寧說」的修辭加上 2015年的戰爭紀念儀式的案例,是否足以論證兩種國族認同可以視為需符合眾多嚴格條件才能證明存在的「典範」呢?我對此仍有困惑。 
15 頁104提到:「指出一個新創詞彙的組成要素與彼此之間的緊張關係,並不代表對它下了定義……。」 
16 頁123提到:「也許有人擔心,以政黨顏色來稱呼集體記憶的典範,會不會『太政治化』,但這恰恰是本章所要凸顯的重點,集體記憶在台灣是高度政治化、被政治團體所動員的,且在背後大力動員這兩種集體記憶典範的,不是甚麼族群或省籍的群體,而是藍、綠兩大陣營。」但是又說:「筆者這裡的意思也不是說,採取某種典範就必然與某一政黨有關,或是必然支持特定政黨。」頁154則說:「所謂轉型正義,幾乎都是綠色典範的支持者在推動,這是十分清楚的事情。」汪文用「是」跟「也不是說」或「十分清楚」堆砌出來的關係依舊含糊。我的感覺是,汪文拒絕被簡化理解,但也無法清楚釐清層次之間的關係是什麼,導致頁99又提到:「如果轉型正義只是政黨之間的理念或路線之爭,或許還比較容易理解,但如果轉型正義也遭到國民黨的反對者,或『泛綠』支持者的批評,問題似乎顯得更為複雜。」如果官方推動的政策衍生自綠色典範,學界倡議者的思考也衍生自綠色典範,這場爭論還算爭論嗎?若爭論根本不會動搖他口中的典範,為何會得出「幾乎非打掉重練不可」(頁100)的評價?
17 見何明修(2004)。關於「範疇」如何在擁護與反對威權體制的雙方間相互挪用的問題,也可見林傳凱(2022)。 
18 目前的發展與汪文對左派與統派政治犯/家屬的論斷(頁116-117)相左。從 1990年代至今,相關團體成員仍常表達對政策的不滿,例如未反省美帝影響、沒有超越冷戰分斷的認同分裂、不時批判官方政策。與此同時,左統派政治犯團體也日益穩定參與人權博物館、補償基金會、權利基金會等制度內的討論,甚至主動申請經費進行口訪、策展等計畫,宣傳自己的理念。 
19 頁117指出:「不考慮後設敘事的因素,只憑藉『曾經遭受國民黨政權迫害』或『曾經反抗威權體制』的共同經驗,就想建立共同的歷史記憶,恐怕過於單純,也過分樂觀。」我同意這種說法過分樂觀,不過汪文可能也過分悲觀。若汪宏倫投入到田野現場,也許會發覺過度樂觀或悲觀都太極端。我對一些制度的評價是:無法直接解決國族爭議,但也未必激化國族爭議,反倒讓不同認同的政治犯/家屬形成常態的溝通與互動管道,甚至形塑特定條件下一起行動的信任基礎(如推動紀念儀式、擴大賠償、保存史蹟、歸還遺書、開放檔案等)。 
20 如同「轉型正義」,我也不時感覺「人權」的概念邊界模糊,或存在競逐版本。但這不表示這個概念就沒有作用,尤其是其核心的「普遍性」常在制度建構中作用,甚至帶來與國族主義相抗衡的效果。汪文對此概念的討論卻較為簡略。 
21 再舉一例,民間要求國家歸還沒收遺書後,無論統、獨派政治犯團體或家屬大多支持,並協助聯繫受難者家庭。當時第一封發現的黃溫恭遺書,由時任總統的馬英九在公開儀式歸還。在我所知範圍內,「歸還遺書」的政策在這些年並未引發如撤除銅像般的嚴重爭議。汪文提到的丘延亮不但支持歸還遺書,還為先後兩個版本的《無法送達的遺書》擔任推薦人,書中收錄遺書的死難者包括參與地下黨,以及1970年代台獨立場者的「泰源事件」槍決者的遺書。無論政治犯立場為何,丘都支持國家該歸還遺書立場,即便平反對象與自己認同相左。 
22 目前國家人權博物館的展示中有地下黨、台獨運動者、體制內改革者(如自由主義者或黨外勢力)、思鄉老兵、金馬前線居民、未有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外國人(如「僑」)等類型的案件。 
23 如汪文頁 145提到吳乃德質疑平反地下黨員,與吳乃德自己的國族立場有關,他為此一直對平反地下黨持反對態度。汪文忽略平反地下黨的討論中也包括「非國族」視角,例如林傳凱(2022),或模擬憲法法庭後關於「不法國家」、「抵抗權」、「行政不法」、「司法不法」等法學概念。這形成另外幾種非國族的平反論述,一種是非法鎮壓後的抗暴權,一種可泛稱為「程序正義」的論述,也就是無論鎮壓對象是誰(當然包括地下黨),只要沒有經過合乎「當年」法律的正當程序,都應視為不當審判。汪文對此回顧卻很有限。
24 如前引張亞中(2019)的說法。 
25 我的實踐嘗試可見林傳凱(2020a, b)。
26 如一位「八二三」後退役並在台灣流浪的老兵黃仁亞,廣東人,成為街友。住在防空洞,並以半百之軀在頭前溪打石維生。他私藏炮戰時拾獲的共軍傳單「在家鄉過幸福生活」,並在溪畔分享給戲水學生,因此在 1961年被捕,並以叛亂罪名判刑7年,見《黃仁亞身分簿》(國家檔案局檔號
AA05000000C/0050/1523/044)。當天報告的相關案件,亦可見林傳凱(2021)。 
27 我特定回放當天錄音,謄打這段結論:「鄉愁是每個人都擁有的自然情感,不應該受到壓抑,這是基本人權。各位能理解一個老兵思鄉的苦嗎?如果能,就該思考看看,即便當時有千百個理由,有必要把這些思鄉的老兵抓起來才能維持社會穩定嗎?如果您也覺得心疼,那麼,今天所稱的平反,就還有一點點值得重視的地方。」 
28 例如1972年6月20日遭受槍決的朱文傑。他是情報局廣東反共救國軍獨立第七縱隊上校司令,因為派赴參加蔣介石的祕密反攻行動「海威計畫」而在廣東外海被捕,勞改九年後,釋放回台,情報局卻以「叛亂」罪名判處死刑。見《朱文傑叛亂案》(國家檔案局檔號
B3750347701/0060/1571/101)。類似的案件還有許多,例如馬祖的陳則鑄、孫鳴康,澎湖望安的黃信義等,都屬於這種情報人員釋放後以「叛亂」名義判重刑的案例。
29 例如,「台灣作為一個政治共同體,其最根本的政治轉化之『關鍵時刻』其實尚未到來,但當前的轉型正義論述卻企圖以新的國族後設敘事來取代舊的,恐將造成新的扭曲與不正義,累積新的怨恨」(頁101)。
30 頁111指出:「但從歷史社會學者的角度來看,由於『轉型正義』此一概念典範的歷史視域過於狹隘,彷彿歷史僅從昨天之前才開始,因此被批評為『歷史性地膚淺』。此外,由於轉型正義有『以今非古』的傾向(用現在流行的話來說,就是『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以眼前當下的價值標準來衡量過去發生的事情),因此也有非歷史的乃至「時代錯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