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歷史與國家間重探轉型正義
▍ 葉虹靈1(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
背景
過去十多年間,曾經是新興概念的轉型正義逐漸為人熟知,也引發了幾波熱議。關於社會應該遺忘還是向前看、政府該用哪些政策手段加以彌補或平反、該怎麼看待那個時代與統治者?這些問題在民主化三十多年後,在本地仍然未能完全達成共識,何以致此?社會學界的研究相對有限。 2024年汪宏倫教授的〈我們能和解共生嗎? —反思台灣的轉型正義與集體記憶〉(下以汪文代稱),為社會學界的討論打開新頁,我們方有此機會交流學術與實踐經驗上的不同觀察,拓寬對這個現象的理解。
作者汪宏倫教授撰寫此文出自強烈的現實關懷。有感於台灣外在環境險峻,他擔憂內部若無法團結,恐難以應對危機。作者觀察到的一個重要矛盾來自民進黨所推動的轉型正義,這個概念在汪文看來自始定義不明,在學者引介又被民進黨「選擇性」採用後,成為撕裂社會的來源。作者認為,轉型正義是以台灣為中心的「綠色典範」產物,與之相對、競爭的另一端則是國民黨所持、以中國為中心的「藍色典範」,這兩種典範不可共量也不可共存。
對此,汪文提出幾種解方,民進黨若不願承擔「中華民國共業」,應該等獨立建國後再推轉型正義;建議以「轉化式對話」取代自居道德優位的「轉型正義」,處理歷史創傷;最後提倡發展一個更後設、能包容不同典範的框架,建立共享的集體記憶以達成和解。這些意見,有些是我們時常在媒體上看到的論調,也反映部分民眾心中的擔憂。此外,作者從觀念史的角度,考察了轉型正義在 1990年代以來,在國際政治與學術場域快速發展的過程。不管在經驗或文獻上,汪文都補充了倡議轉型正義者較少觸及的脈絡,是其貢獻。
不過汪文對現象的解釋與政策建議,與筆者的觀察頗有出入,不免讓人思考我們的落差來自何處。篇幅有限,2 僅舉其要討論兩個問題,一是汪文搖擺不定地使用孔恩( Thomas Kuhn, 1922-1996),誤識了集體記憶本質;二是對轉型正義理論與實踐的看法值得商榷。
討論
一、如何看待集體記憶:應看見時間的累積
儘管並未明言,但汪文中可清晰看見孔恩的身影,包括大篇幅強調典範的不可相容與「後記」援引的格式塔圖像,這些都帶著濃厚的孔恩色彩。「典範」( paradigm)是孔恩( Kuhn1970/程樹德、傅大為等譯 1985)討論科學史時創建出來的概念,3 意指常態科學時期,指導科學家從事解謎活動( puzzle-solving)的原則;遇到解決不了的問題時(異例),典範會修正企圖吸納;但異例也可能對典範構成挑戰並帶來危機;最後,科學家會發展出新的典範取代之。於是,科學革命發生。4 革命意指舊典範會面臨土崩瓦解式的拋棄。新舊典範之間是理論不相容的,正是理論指導了科學家如何看見謎題與解答謎題。科學哲學家貝爾特用「整體主義」與「斷裂論」來勾勒孔恩理論的特色( Baert 2005/陳美岑譯 2011: 96)。筆者認為,這為汪文帶來幾個問題。
第一,「典範」這種取代式的革命史觀,適合用來處理集體記憶嗎?台灣內部分裂記憶之間的關係,是以新代舊、不可共存的「典範」概念可以掌握的嗎?除了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以外,台灣並未出現過這種一元、具支配性與絕對性的歷史認識框架。作者或許會說,當前的「綠色典範」正是在競爭、意圖顛覆藍色典範的過程;但汪文也提及,只要國民黨還在,藍色典範就會繼續影響社會(頁 146),那麼現實上孔恩式的革命該如何發生?而如果汪文是寬鬆地使用「典範」,把它當成一種世界觀或框架的同義詞,那麼不同「典範」間不可相容的設定,就缺乏理論與現實基礎。待至結尾,汪文卻提倡要發展能同時包容兩種典範的敘事(頁 139)。這不但很不孔恩,反而更接近其他科學史家對孔恩的批駁(如 Lakatos)。這種理論設定的搖擺加上理論先行,就產生了後續討論現象時更大的問題。
第二,在典範不相容的預設下,汪文放大了政黨對立的解釋力,刻意凸顯差異,忽略了多年以來透過不同群體碰撞、鬥爭或協商而累積出的共識。5 以處理二二八與白色恐怖受害者的補賠償法案為例,即使不算 2016年以後民進黨取得國會優勢後的立法,此前長年由國民黨籍占多數的立法院,即處理過四部法案。6 馬英九雖然並未使用「轉型正義」一詞,但他擔任國家元首時鮮少缺席儀式,更不用說綠島與景美園區整合升格開始籌備國家人權博物館,也是在他任內完成。這不是說兩黨的政策立場完全一致,而是要說單純訴諸政黨間零合式的記憶典範對立,恐與現實有所出入。
此處的關鍵在於如何看待與研究集體記憶。筆者認為針對同一段歷史,不同的記憶之間並不是斷裂、非此即彼的存在,而是共存的競爭性關係,可能此消彼長,也可能相互影響激盪。當代社會學的集體記憶研究,多倡議帶著時間性與關係性的觀點來看待記憶的形成與變遷;關注各式記憶活動,如何反映記憶承載群體所具備的資本、社會位置,與相對的權力關係,如何連結過去與現在,形塑群體的認同。在這種記憶研究視角下,一個社會關於艱難過去(difficult past)的圖像,勢必充滿張力與動態,很難說只是缺乏特定時空描述的政黨鏡射。
此外,汪文也引用的記憶理論研究者Jeffrey K. Olick(2007)曾提醒我們,不只歷史制度論所談及的制度起源會發揮路徑依賴效應,形塑並限制後續制度或政策的發展軌跡;集體記憶也有路徑依賴效應,前行已然成形的記憶,對後續記憶可能既影響又限制;筆者則進一步強調制度與記憶的相互影響。如此,則不只觀察藍綠政府所主導的創傷記憶時,需留意其歷史基礎與層層疊疊積累的軌跡,政策與制度亦然。帶著時間性來觀察集體記憶的發展時,我們不難發現「斷裂式典範觀」的扞格之處。
第三,強調典範間的「不可共量」,使汪文有走向極端相對主義的危險。汪文對既有社會現象幾乎都未加問題化地接受,認為藍綠都是各取所需地遺忘歷史,無分高低。彷彿不同的情感、理念、價值、記憶與道德觀,無法也不應該被評判。所以,獨派青年不滿民進黨政府未處理威權象徵而對蔣介石銅像潑漆,統促黨李承龍對八田與一銅像砍頭,被並置為「兩種典範不可相容的證明」。7 不去分析這些典範生成的歷史過程與評價論述正當性,研究者看似客觀中立地皆視之以歷史循環的報應觀來「警惕」當權者,8 這種成王敗寇的歷史邏輯,真的有利於作者所看重的團結嗎?相對之下,試圖重建共同體倫理判準的「轉型正義」卻被斥如倒行逆施。
二、如何研究轉型正義:看見國家
正因為兩種典範的歷史、真相、道德判準與尺度都不一樣,沒有誰的遺忘更「不正義」,所以轉型正義「只是」本土族群打著道德旗幟昨是今非的工具,這種說法很常見於街談巷議。然而,促轉會過去四年在決定書、軍事審判研究、各種論述與總結報告中所說的,恰恰與汪文認定的「以今非古」相反。促轉會其實是在中華民國憲法的框架下,9 來檢視威權統治時期的政府作為如何違法,指出國家以反共或緊急狀態之名所犯下的錯誤,是要提醒社會與國家警惕權力的濫用。
這裡所謂的違「法」,從促轉會歷來做成的決定與報告來看,當時許多作為是連形式法治國原則的檢驗都通過不了的,也就是蔣介石的作為,即使在當年都已經違反政府制定的法律,10 而不是拿當今的法律來檢驗歷史或過去的政府作為。更不用說,要以實質法治國原則來檢驗那些徒有形式合法,但實質違反憲法秩序的國家行為。11這種訴諸中華民國憲政秩序的促轉法律與實作,清晰展現在該會歷來平復司法不法的個案決定書中,但在汪文中卻是民進黨自居正義的綠色典範。筆者以為,這樣的落差,恰好凸顯了僅從特定層面觀察轉型正義這種複雜概念的侷限之處。
轉型正義從發展以來,概念持續擴張,從第三波民主化後多處理單一民族國家民主轉型議題,發展到成為內戰、跨國衝突的一套政策工具,吸引了大量學者投入研究。有的深描個案,爬梳國際人權與司法體系在地化的轉譯與衝突;有的在轉型正義普遍被援引累積了個案後,透過大規模的統計,測量不同手段的成效與影響。這些帶著批判性檢視的研究,對轉型正義的影響看法有好有壞,但多數共享著一個目標,也就是透過對這個概念的補充與反省來強化實踐,重點在於不要把嬰兒跟洗澡水一起倒掉(Mutua2015)。是以,筆者認為除了爬梳觀念史之外,更要把目光放回國家、放回政策與體制、看見歷史脈絡,謹記制度選擇不是只有政治口水,要去分析那些潛在於衝突、協商與妥協下的社會紋理。正如Leslie Vinjamuri與 Jack L. Snyder(2015)指出:「世界各國對於到底要採取真相委員會、審判、除垢或大赦等手段的選擇,是由各式相互競爭的議程所驅動的,反映了政治利益和法律願望的不同平衡。」
結論
綜而言之,筆者認為汪宏倫對現象的掌握、分類與歸因都頗值商榷,根本原因是他援引的孔恩典範,儘管立場搖擺,仍使他誤識了不同群體所集體記憶的性質並非不同典範間的革命式斷裂,而是具備歷史積累的競爭關係。這不是否認分歧,而是說即使有分歧,成因與變 化的程度也比單純地將記憶看成政黨產物來得複雜得多。筆者認為應該把記憶放在與政策體制相互影響的脈絡下來檢視。而汪文中的許多描述,似乎既不歷史也不社會學,沒有時間性也看不見權力與結構。在轉型正義已然從民間倡議進入國家政策體制之際,關注公共資源配置的方向及其影響,去分析龐大公務體系與各級教育對於政策的反饋,乃至梳理不同的歷史論述如何反應群體對未來的想像,對當下政治行動的指引等,都是亟待投入的領域。筆者希望藉由指出汪文對轉型正義的誤解,邀請更多社會學家參與對這個重要現象的研究。
參考文獻
王泰升, 2017,〈論台灣的轉型正義:過去、現在與未來之間的對話〉。《台灣法學雜誌》315: 1-24。
黃丞儀, 2015,〈戒嚴時期法律體系的未解難題與責任追究〉。頁 15-70,收入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編,《記憶與遺忘的鬥爭:台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書》。衛城。
陳瑞麟,2010,《科學哲學:理論與歷史》。群學。
Baert, Patrick. 2005. Philosophy of the Social Sciences: Towards Pragmatism. Polity Press. 陳美岑譯,2011,《社會科學的哲學:邁向實用主義》。群學。
Kuhn, Thomas S. 1970. 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 2nd enlarged edi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程樹德、傅大為等譯, 1985,《科學革命的結構》。遠流。
Mutua, Makau. 2015. "What Is the Future of Transitio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ransitional Justice 9(1): 1-9.
Olick, Jeffrey K. 2007. The Politics of Regret: On Collective Memory and Historical Responsibility. Routledge.
Vinjamuri, Leslie and Jack L. Snyder. 2015. "Law and Politics in Transitional Justice."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18: 303-327.
1 筆者曾任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副主任委員(2020-21)並代理主任委員(2021-22)。本文討論所使用的資料完全來自公開或已出版資源,並未涵蓋執行職務時所涉之未公開資訊。
2 筆者認為汪文的問題分為不同層次,既有本文提到的理論預設、經驗現象梳理;還有些查證的小問題,如汪文在「後記」中(頁 154以下)回應審查人時提及,時任促轉會副主委的筆者曾在 2020年11月27日參與該文最初發表之研討會,他合理推論日後促轉會總結報告中對「以今非古」等處理,是在回應他的批評等諸語。筆者藉此機會敬復如下:報告中該章節並非筆者執筆,筆者亦未將研討會文集分享給會內執筆者,他們應該沒有機會在《思想》出刊前閱讀到。總結報告之所以加以討論,是因為這是常見的基本質疑,本地的脈絡可見註腳6的文獻。此外,有興趣的讀者也可參考促轉會總結報告第二部與附錄三,不少前情治官員與軍法官對轉型正義的批判也都持此論點,這應非汪宏倫針對促轉會獨獲之創見。
3 典範是孔恩理論中頗有爭議的概念,孔恩在書中並未清楚說明,陳瑞麟發現甚至有研究者曾經整理出該書中存在22種關於典範的定義(陳瑞麟 2010: 146),但這似乎無礙於這個概念對當代社會科學造就的廣大影響。
4 孔恩以物理學與天文學為例,說明了新舊典範之間的取代性關係,例如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取代了牛頓與古典力學。
5 即使是最低限度的共識,在筆者看來,也就是去承認國民黨在二二八與白色恐怖造成的傷害、民主化後的政府有必要加以彌補。這個在1990年代平反運動後定錨在台灣社會的歷史認識,發展出來的補償、紀念政策,時至今日仍然穩定運作。
6 更不用說,二二八與白色恐怖補賠償都經過數次修法,放寬申請期限與要件,這些修正橫跨藍綠政府執政時期。汪文中提到的四部法律分別是1995年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立)、1998年的《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立)、1995年的《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立)與2007年的《冤獄賠償法》(修)。
7 有趣的是,查詢維基百科中的 2017年李承龍對八田與一銅像砍頭的事件,可發現不管是他第一時間的臉書貼文或媒體報導,都是在抗議「吳敦義」對八田與一的致敬,認為吳美化歷史。時值國民黨主席選舉,當下的媒體報導聚焦在「反吳派市議員」意圖影響選舉。不過,我們在汪文中只看到李承龍是在反對官方(指民進黨)的歷史詮釋。此外,由此延伸去看導火線更是耐人尋味。吳敦義在 2013年出席「八田與一技師逝世 71週年追思紀念會」時,指出他在行政院長任內決定在烏山頭水庫設置「八田與一紀念園區」,以展現八田與一貢獻並促進台日人民交流。在這篇總統府發布的講稿後段,吳敦義也對台日歷史淵源多所讚許。由此看來,汪文的藍綠對歷史記憶的不可共量到底在什麼意義上能夠成立,頗值深思。資料來源:維基百科「八田與一銅像破壞事件」,https://https://zh.wikipedia.org/zh-tw/八田與一銅像破壞事件
8 另一個有趣的對比是,汪文以鄭麗君遭掌摑與李承龍為例,批評轉型正義引發強烈仇恨,提醒人們勿忘國民黨政府對本土語言文化的壓制與傷害,才產生本土派的反彈。但究其實,人們在威權統治下生命財產尊嚴實質受到的傷害,能夠與某些群體喪失習以為常的優勢後所生的憤恨對等看待嗎?概括來說,轉型正義訴諸的是恢復、重建社會共享的規範與平復尊嚴;但反對轉型正義者期待恢復的可能是過去黨國體制下,他們享有的優勢制度、文化地位及相連的情感結構。這兩種訴求能因為「不可共量」而被看成同樣有正當性或同樣「無正當性」嗎?
9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設定的判準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條例第1條、第4至第6條皆明定。
10 例如,蔣介石在政治案件的軍事審判過程中介入改判,在 1956年《軍事審判法》修法後實屬違法;1956年前的行為則缺乏法源基礎;詳見促轉會任務總結報告第二部第一章第二節。該章其他節次則呈現了其他國家不法行為,有興趣的讀者可進一步參考。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任務總結報告,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 eguploadpub/eg028098/ch01/type7/gov01/num2/Eg.htm
11 促轉會對於轉型正義這些上位議題的思考,可見《任務總結報告》總論與第一部,對國家「不法」行為闡述可見第二部。至於在更迭的法律秩序中如何看待轉型正義的法學界討論,可見黃丞儀(2015)、王泰升(2017)。